津市场监管宝滨罚〔2019〕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22 15:3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滨罚〔2019〕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圣之缘保健食品经营部(贾志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224MA06D3J10N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贾志峰 

 

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免费体验广告宣传页中的子午流注循经按摩器来吸引消费者到店接受推销,广告宣传页印有“适用人群:各种慢性疾病、炎症、损伤、痹症、痛症等经络不通人群,均可使用。”的内容以及通过将子午流注循经按摩器作为赠品的形式对当事人经营的人参鳕鱼肽复合固体饮料、南极磷虾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和骨胶原蛋白复合肽固体饮料进行推销。当事人采用会议销售的模式,通过播放幻灯片、宣传视频的形式对所销售的人参鳕鱼肽复合固体饮料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宣传幻灯片中“人参鳕鱼肽、双管齐下、三肽合一、100%吸收、肽与中草药完美结合”和“人参肽、太爱肽集团运用小分子提取专利技术将人参里面有100多种有用的物质,用这个专利设备可以把人参里面100多种物质全部提取出来,将中草药小分子化,可以提高中草药的利用率,可以让药效增加6到10倍”和宣传视频中“这个人参鳕鱼肽,如果能够用上的话,它可以取代这些降脂药,直接起到降脂作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以上行为满足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贾志峰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和消费者的询问调查笔录;4.涉案产品的外观、标签的实物照片;5.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单据;6.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原件;7.消费者签到考勤表;8、当事人进行宣传的幻灯片及视频材料的影印件及光盘;9、当事人提供的举报单;10、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当事人供货商的检查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自2019年1月9日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签到册,并且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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