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钟罚〔2019〕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康秀爽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 ---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南业前村新钟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月14日被检查时,在该店店内贴有四幅海报,海报上分别有“茶树,主要功效:消炎杀菌,提高自身的免疫力。皮肤功效:净化效果绝佳,改善伤口感染的现象。清除痘痘。可应用于灼伤、疮、晒伤、癣、疣、疱疹和香港脚。也可治疗头皮过干与头皮屑。生理疗效:消除各种炎症,畅通呼吸系统,增强免疫力、活络循环,使体内毒素排除。”、“天竺葵,主要功效:平衡荷尔蒙,释放压力和情绪。皮肤功效:适合各种皮肤,能平衡皮脂分泌,使皮肤饱满;对松垮、毛孔阻塞及油性皮肤也非常好,堪称一种全面的洁肤油;天竺葵能促进血液循环,使苍白的肌肤较为红润有活力;生理疗效:改善经前症候群、更年期问题。具有利尿的特性,帮助肝、肾排毒。强化循环系统,使循环更加顺畅”、“依兰,主要功效:色情的香味,刺激动情激素的分泌。皮肤功效:平衡油脂分泌、保湿、改善油性及干燥老化皮肤。生理疗效:平衡荷尔蒙分泌、保养胸部,使胸部丰满有弹性。降血压,保持心脏机能。子宫卵巢的补药:增加女人味,改善性冷淡,女性的催情精油”、“薰衣草,主要功效:加强镇静效果,对重度失眠者有相更好的协助,能促进细胞再生,加快伤口愈合。皮肤功效:它能促进细胞再生,改善面疱、湿疹和干癣,平衡皮肤油脂分泌,改善油性及毛孔粗大的肌肤,调理头皮过油引起之头皮屑。生理疗效:降低高血压、改善失眠问题。改善呼吸系统的障碍。具有很好的通经效果,治疗生理痛经。止痛、消炎、愈疤。”等宣传内容,而该店销售茶树精油的说明书标明的作用是新鲜,略微刺鼻的木质类香味,使人感觉清新气爽,且有净化与清洁肌肤,调理皮肤,使肌肤滋润光滑;天竺葵精油作用是味甜而略生,似玫瑰略带柠檬味,有温暖馨香之感,具有洁肤、淡化细纹之作用;依兰精油作用是清澈而有奇香且厚重,能调理干燥及老化皮肤,增加皮肤光泽与润滑;薰衣草精油作用是浓郁的薰衣草花香气,具有清洁肌肤,淡化皮肤皱纹,滋润肌肤的作用。当事人为本案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上述行为满足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67.2元。当事人自2018年10月开始营业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南业前村新钟公路东无照从事化妆品销售。上述行为满足从事无照经营的构成要件。本案销售额共计3233元,获利120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4.对柳勇、孙海武、曹会敏、张艳红的询问调查笔录,柳勇、孙海武、曹会敏、张艳红的身份证复印件,柳勇、孙海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当事人提供的新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134.4元。当事人无照从事化妆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5元;2、罚款65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5元;2、罚款6634.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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