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周案〔2019〕7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30 17:1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周案〔20197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利百家超市(刘立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N5ML23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中登集市南侧2区4排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柏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1202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XXXXXXXX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9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利百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遂于同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旺仔棒棒糖”(香橙奶味10个、香蕉奶味8个、葡萄奶味3个),共21个,予以扣押。本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3日从天津市宝坻区满天星食品批发部购进“旺仔棒棒糖”香橙奶味30个(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旺仔棒棒糖”香蕉奶味40个(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旺仔棒棒糖”葡萄奶味30个(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共100个。至2019年12月9日被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21个“旺仔棒棒糖”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5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立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4.进货票据原件、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本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宝周案〔201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单据,积极整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 “旺仔棒棒糖”21个;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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