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霞案〔2019〕1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龙发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003406050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龙潭村(村东商贸街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雷云
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xxxx5123
联系电话:1391xxxx893
联系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xxxxxxxxN3号楼1单元203室
2019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qx19092007),报告显示,经对当事人2019年9月22日生产的宝龙发2+3面包进行抽样检验,丙二醇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2019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结论不合格同批次面包在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2日生产的宝龙发2+3面包(规格为110克/袋)186个,由于工作人员使用称量工具不熟练,没有在使用前校准,称量后没有复查导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由于使用的香精中含有丙二醇导致该批次面包检出丙二醇。以上行为满足生产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该批次面包除留样一袋剩余外,其余185袋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77.5元,违法所得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从天津宝坻区万家和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案案卷中提取的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出具的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2019年10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科提供的由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天津农垦环保监测站)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共1页,宝坻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使用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天津农垦环保监测站)实施面包抽样检测的合法性。
(三)201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从天津宝坻区万家和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案案卷中提取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出具的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在实施抽检时依法告知的事实。
(四)2019年10月22日,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出具的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受检商品名称、类型、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细节。
(五)2019年10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面包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六)2019年10月2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龙潭村(村东商贸街西50米)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份,共7页,证明现场当事库存的该批次面包数量、原料库、添加剂库、留样库情况。
(七)2019年12月3日,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雷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八)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职权和可承担的责任。
(九)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丙二醇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的事实情节。
(十)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产品配料表1份,共1页,产品配方1份,共1页,添加剂出入库台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该面包的配方和投料情况。
(十一)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产品出厂查验记录1份,共1页,产品抽留样记录1份,共1页,销售台账1份,共2页,包材出入库台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面包的数量。
(十二)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自查情况说明1份,共1页,句容雅顿溢香香精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当事人员工张向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张向文请假条1份,共1页,员工陈小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面包丙二醇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
(十三)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进货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1页,句容雅顿溢香香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句容雅顿溢香香精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句容雅顿溢香香精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明细复印件1份,共1页,产品检验报告单1份,共1页,检测报告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香精时进行了进货查验。
(十四)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1份,共1页,面包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生产销售该批次面包时进行了检验。
(十五)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2+3面包成本核算单1份,共1页,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面包的成本、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十六)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1份,共1页,情况说明3份,共3页,现场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批次面包进行召回的情节。
(十七)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进行整改。
(十八)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封存句容雅顿溢香香精的照片影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使用该香精。
(十九)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津(2019)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112783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在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取得新址。
2019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霞案〔2019〕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277.5元,且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元;3.没收留样的2+3面包1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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