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19〕8号
当事人:天津晟鸿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UWJA51
住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号6010室
法定代表人:蔡翠云
身份证号码:120113194xxxx3162X
联系电话:186xxxx6855
联系地址: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9号
2019年8月23日,本机关接举报,举报人称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现当事人销售商品名字为“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存在违法广告行为。2019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的现场及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后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曾经在阿里巴巴网站“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的产品界面发布“拥有领先行业的技术水平,已取得十多项国家专利,获得国内外资质荣誉60余项”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在阿里巴巴网站“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的产品界面发布“拥有领先行业的技术水平,已取得十多项国家专利,获得国内外资质荣誉60余项”的宣传用语,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至2019年8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内容删除。当事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共售出“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销售金额合计2427.2元。2019年8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网站“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的产品界面有“拥有领先行业的技术水平,已取得十多项国家专利,获得国内外资质荣誉60余项”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拥有领先行业的技术水平,已取得十多项国家专利,获得国内外资质荣誉60余项”的宣传用语满足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23日,举报人所提供的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产品界面的截图,2019年9月10日,经当事人确认,属实无误,共4页;
2.2019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页;
3.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鑫的身份证复印
件,共4页;
4.2019年9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王鑫所做的询问笔录,共3页;
5.2019年9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市场监管所所做的现场笔录,共2页;
6.2019年9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阿里巴巴网站后台对当事人“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产品销量及点击量的截图,共9页;
7.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共1页;
8.2019年10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共16页;
9.2019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王鑫所做的询问笔录,共2页;
10.2019年12月31日,经当事人确认的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的“厂家牛皮纸气泡袋服装快递袋气泡信封袋物流包装袋订制防水泡沫袋”的销售记录,共6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于2020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少,未引起严重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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