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宝平案〔2019〕2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施而德熟食店(孟繁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RJAD12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8号院内
经营者:孟繁宇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0911****
联系电话:1382188****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8号院内
当事人因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从事熟食类现场制售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5日起,在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在店内现场制售熏鸡、酱货、鸭货等熟食。2019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后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从事熟食类现场制售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10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8号院内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从事熟食类现场制售的现场情况;
2. 2019年12月1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8号院内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19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孟繁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19年12月17日对经营者孟繁宇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从事熟食类现场制售的事实情节;
5. 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摊贩备案证明1份,共1页,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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