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队案〔2020〕13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02 09:04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13

当事人: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112712011512D6001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运玉清

身份证号码:12022419********16

联系电话:158****368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

 

2020120日,我局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线索移送的函(津药监四办函[2020]4号),称在调查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批号:171001,生产厂家为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流向我辖区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卫生室2020122日对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药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从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600盒复方桔梗止咳片(批号:171001,生产厂家为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201956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Z20191077),检验项目: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复方桔梗止咳片购进价格为3.08/盒,在诊疗服务中使用价格为5/盒。至2018113日止全部用完。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120日,收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线索移送的函(津药监四办函[2020]4号)1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复方桔梗止咳片(批号:171001,生产厂家为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为劣药

(二)2020年1月2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2020年1月2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制作的取证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

(四)2020年3月12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宝坻区大唐庄镇运家庄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五)2020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复方桔梗止咳片的事实情节

2020年3月12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文件等证明材料1份,共10页,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1份,共1页,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NO:01932232)1份,共1页,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和进货票据。

七)2020年3月12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复方桔梗止咳片的使用记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于2018年1月13日将上述复方桔梗止咳片全部使用。

(八)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复方桔梗止咳片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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