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83号
当事人:唐志祥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庞各庄村东区13排9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41982xxxx131X
联系电话:1382xxxx44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庞各庄村东区13排9号
2019年11月11日,我局二手旧叉车装载机整治专项行动小组在检查牛道口镇非法经营、翻新、生产叉车情况时,在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庞各庄村东区13排9号发现唐志祥涉嫌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现场有2辆叉车,1辆北京叉车已经翻新完毕,1辆合力叉车正待翻新,执法人员对上述叉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河北省香河县和河北省唐山市先后购进2辆旧叉车,并在自家院中开始生产翻新叉车,主要进行打磨、喷漆和修理发动机,至检查之日,共计翻新1辆叉车,剩余1辆尚未开始翻新,上述旧叉车没有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及检验证明等车辆相关技术资料,当事人无营业执照。2019年12月16日,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叉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2辆叉车评估值为14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无照满足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0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2页、现场照片4页,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的现场情况;
2.2019年12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
3.2019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翻新以次充好的叉车的事实。
4.2019年12月16日,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2辆叉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共21页,货值金额计算说明,共1页,共计22页,证明本案货值金额。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的涉案叉车尚未未销售且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翻新叉车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翻新的2辆叉车。2.处货值金额1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000元。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队案【2019】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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