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7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老万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44004899M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春荣
身份证号码:1202241969xxxx302X
联系电话:189xxxx717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区北7排17号
2019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核查涉嫌擅自使用标识为“中国亰油”“中国油联”加油站专项行动通知》开始检查行动。2019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的天津市宝坻区老万加油站悬挂“中国油联”字样牌匾。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宝队案[2019]7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 “中国油联”字样牌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因历史遗留问题于2019年12月10进行改制,转制前企业名称:天津市宝坻区老万加油站,转制后企业名称:天津市宝坻区老万加油站有限公司;转制前登记类型:内资企业法人,转制后登记类型:私营公司;转制前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转制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转制前法定代表人:谢万,转制后法定代表人:张春荣,转制前住所: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转制后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
当事人的企业登记注册名称实际为天津市宝坻区老万加油站,2018年7月3日,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商号“中国油联”和“油联”商标授权当事人使用,当事人于2018年9月装修完成后开始悬挂“中国油联”字样的牌匾,未使用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企业的牌匾与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情况。
(二)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谢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李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关系。
(三)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1份,共1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四)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供油企业资质1份,共4页,所售油品检验报告5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能提供供油方资质和油品相关合格证明。
(五)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书4份,共4页,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商标注册证2份,共3页,证明书《唯一董事决议证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能提供授权方的主体资格和相关授权文件。
(六)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牌匾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事实经过。
(七)2020年1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转制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转制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企业转制的事实、新的主体资格和新的委托关系。
(八)2019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进行企业转制的事实经过。
(九)2020年1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郝各庄供销社与谢万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办理转制手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悬挂“中国油联”字样牌匾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不存在被侵害市场主体(依目前证据),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立案案由所述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7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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