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黄案〔2019〕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1 13:4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黄案〔20196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好顺来蛋糕房(谢华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WP469A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十字街东20

经营者:谢华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宝坻区好顺来蛋糕房(谢华德)检查中发现,该店有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当事人已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于当日对该店营业员木虞仙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天津市宝坻区好顺来蛋糕房(谢华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10月30日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于2019年8月12日开始经营裱花蛋糕,直至2019年12月12日被执法人员发现,销售裱花蛋糕的总销售额为3800元。本案违法所得3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经营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食品的构成要件,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12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2、2019年12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3、2019年12月12日取得天津市宝坻区好顺来蛋糕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19年12月12日取得天津市宝坻区好顺来蛋糕房《食品摊贩备案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食品摊贩经营资格;

5、2019年12月12日取得经营者谢华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2019年12月12日取得委托书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木虞仙被委托情况;

7、2019年12月12日取得木虞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木虞仙身份;

8、2019年12月12日制作对木虞仙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9、2019年12月12日取得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食品情况。

20191223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陈述、申辩权。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品种的食品:……(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摊贩经营本办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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