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宝滨案〔2020〕3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9-11 14:58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宝案〔20203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阳

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气象新苑46号楼2单元101室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xxxx1116

联系电话:1522xxxx103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北艾各庄村东区3排19号

2020年6月3日我局收到举报单称:市民反映:宝坻区气象新苑小区46号楼2单元101为一家超市(没有名字),无照经营,故市民来电反映,望处理。20206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阳销售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统一红烧牛肉面2箱、特仑苏纯牛奶16盒和14瓶矿泉水,当事人李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场执法人员查到了统一红烧牛肉面、特仑苏纯牛奶和康师傅矿泉水的进货索证索票。执法人员对此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拍照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购进了2箱名称为“统一红烧牛肉面”、2箱名称为“特仑苏纯牛奶”和2提名称为“康师傅矿泉水”的食品;“统一红烧牛肉面”从天津市宝坻区张瑞军粮油经营部购进;“特仑苏纯牛奶”和“康师傅矿泉水”从天津康业隆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气象新苑46号楼2单元101无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已售出6盒特仑苏纯牛奶和34瓶康师傅矿泉水,本案货值金额为33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6月4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气象新苑46号楼2单元10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2页;财物清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2.2020年6月4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气象新苑46号楼2单元10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拍照记录的照片取证单1份,共10页,证明当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违法行为。

3.2020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获得当事人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进货销售单复印件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的进货来源。

5.2020年6月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事实情节。

6.2020年6月9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7.2020年6月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气象新苑46号楼2单元10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不在此地经营。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具有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经营规模较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定的减轻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箱统一红烧牛肉面、18盒特仑苏纯牛奶和14瓶康师傅矿泉水;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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