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钟案〔2020〕 6 号
当事人: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0389903U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敏
身份证号码:120224************
联系电话:1316313****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
2020年7月25日,本机关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天猫luckygourd旗舰店购买了一件男士腰包,该产品宣传网页中使用“顶级尼龙面料”用语,顶级一词为最高级类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相关条例,以及宣传该产品具有“超强抗菌”功能,并没有相关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抗菌抑菌检测检验报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条例,属于虚假宣传。根据投诉,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对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的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一款名称为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在该商品介绍页面中有“1000D顶级尼龙面料,比600D更结实耐磨强度更高”的内容,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使用的1000D尼龙面料是与当事人生产的其他产品中使用的600D及其他尼龙面料耐磨强度作对比,在当事人生产使用的尼龙面料中1000D尼龙面料属于顶级面料,且在该页面中有该尼龙面料与600D尼龙面料耐磨强度对比的解释与描述。在该商品详情页面中存在“超强抗菌”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故于2020年8月4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8月29日开始在其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名称为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商品详情页面中“超强抗菌”的宣传内容于该商品上架销售时就存在。当事人不能提供关于抗菌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为本案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7月27日,投诉人提供的被投诉商品天猫网页截图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详情中使用“超强抗菌”宣传内容的事实。
(二)2020年7月28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加空中1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正在销售名称为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在其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超强抗菌”宣传内容的事实。
(三)2020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取证单,共1份,共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正在销售名称为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在其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超强抗菌”宣传内容的事实。
(四)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当事人经营资格。
(五)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职权和可承担的责任。
(六)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被投诉商品天猫网页截图共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详情中使用“超强抗菌”宣传内容的事实。
(七)2020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详情页面中“超强抗菌”宣传内容的事实情节。
(八)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共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经营额。
(九)2020年7月29日,执法人员截取的被投诉商品上架时间及销量截图共1份,共2页,证明被投诉商品的上架时间及销量的情况。
(十)2019年9月2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十一)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共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将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关于“超强抗菌”内容进行删除整改的情况。
(十二)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截取的被投诉商品整改后的天猫网页截图共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已将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士腰包休闲运动户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能牛津防水单肩包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关于“超级抗菌”内容进行删除整改的情况。
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7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20〕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诈、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整改删除虚假宣传的内容等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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