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7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南通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NNTJ132
住所: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尤利华
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071*****
联系电话:18112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河宾路8-15号
2020年9月27日,我局接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天津市宝坻区香江小镇南通五建项目现场发现一批侵犯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泵。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南通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丹桂园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现场有排污泵141台,其中型号为:50WQC10-15-1.5,121台;型号为:50WQC20-15-2.2,12台;型号为:65WQC40-15-4,8台,污水泵均由木箱包装,产品铭牌上均标注有“连城”注册商标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污水泵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1月10日,我局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南通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定货合同》和《送货单》是否为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2020年12月3日我局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三个型号的排污泵进行质量验证,2020年12月8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上述样品经检验,规定点流量与扬程项目不符合GB/T 24674-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
南通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141台连城牌排污泵是2020年9月20日从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入的,上述141台连城牌排污泵准备用于天津锦绣香江四期(丹桂园)住宅小区的地下室排污。当事人与天津锦绣香江四期(丹桂园)住宅小区没有合作关系,但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该丹桂园住宅小区项目的总施工方,当事人分包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地下室排污安装工程,2018年1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采取的是包工包料,当事人负责支付除甲方控制的材料以外的工程款,该合同工程款中包含上述141台连城牌排污泵的采购款。当事人提供了与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定货合同》和送货单,以及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12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局出具津市监宝队案[2020]79号《协助调查函》复函称,南通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定货合同》(合同编号:NT00-1)为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法确认南通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NO:0025621)是否为其所出具。双方签定合同备注中约定排污泵的品牌为“上海连成”,当事人不知道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排污泵为侵权商品。2020年11月30日,经当事人确认,我局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三个不同型号的排污泵进行质量验证,2020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0201A0509652、2020201A0509653、2020201A0509654),型号为:50WQC10-15-1.5、50WQC20-15-2.2排污泵检验检测结论:样品经检验,规定点流量与扬程项目不符合GB/T 24674-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型号为:65WQC40-15-4排污泵检验检测结论:样品经检验,效率和规定点流量与扬程项目不符合GB/T 24674-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上述型号为50WQC10-15-1.5的排污泵121台,单价为920元/台,总价格为111320.00元;型号为50WQC20-15-2.2的排污泵12台,单价为980元/台,总价格为11760.00元;型号为65WQC40-15-4的排污泵8台,单价为1180元/台,总价格为9440.00元,共计132520.00元。本案违法经营额1325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27日,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1份,共1页,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举报材料1份,共18页,证明案件来源;
(二)2020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份,共9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三)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和被询问人接受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四)2020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污泵的事实情节;
(五)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污泵的事实;
(六)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定货合同》1份,共1页,《送货单》1份,共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污泵的进货来源;
(七)2020年11月30日,《抽样记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认送检产品事实;
(八)2020年12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津市监宝队案[2020]79号《协助调查函》复函》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排污泵是从南通赛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
(九)2020年12月23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共15页,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复印件寄快递查询结果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排污泵不合格的事实;
(十)2020年12月23日,《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取证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排污泵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不知道所销售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产品尚未销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连城”牌排污泵,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污泵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连城”牌排污泵,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排污泵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41台排污泵;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2520元50%罚款6626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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