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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明确的物品处理决定书(津市监丽执物处〔2024〕1号)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28 17:05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不明确的物品处理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物处20241        

当事人:不明确

物品存放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北于堡赤欢路2699号院内11号仓库

20241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北于堡工业园赤欢路269911号仓库存放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2024130日,我局同举报人一同前往被举报地点。2024130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商标辨认人员(举报人)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北于堡赤欢路2699号院内11号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查获“科晶”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共1629袋(净含量10kg/袋,生产商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速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物主及物流存储情况。经“科晶”商标权利人辨认并现场出具《鉴定报告》,上述物品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行政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强制〔20242号),并委托商标权利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保管,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委托保管书》(津市监丽执托管〔20241号)。2024228日,商标权利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和《辨认对比报告》,经执法人员比对涉案物品中“科晶”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共1629袋(净含量10kg/袋,生产商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北于堡赤欢路2699号院内11号仓库为天津速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仓库,天津速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为仓储物流服务。“科晶”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共1629袋(净含量10kg/袋,生产商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姓李的客户于2024120日送至该仓库临时暂存,未签订相关存储合同,无相关入库记录。姓李的客户联系电话为15710036531,天津速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无法与姓李的客户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226日、311日、48日拨打该联系电话,该电话已停机。202456日再次拨打该电话,该电话为空号。现已无法与该姓李的客户取得联系。我局无法确定上述物品的所有人。2024226日,我局在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cjg.tj.gov.cn/)公示并且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北于堡赤欢路2699号院内11号仓库地点张贴了《无主财务认领公告》以及《询问通知书》(市监丽执询通202425)告知上述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认领现场扣押的物品并接受调查和处理,至今无人与我局取得联系,无人前来配合调查和处理。本案当事人不明确。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的出具的鉴定报告、辨认比对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证明涉案物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侵权商品存放地点现场检查情况;

3.天津速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情况说明以及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天津速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存储涉案物品的情况;

4.《无主财务认领公告》和《询问通知书》官网公示以及侵权商品存放地张贴的截图及照片,证明侵权商品物品无人认领并接受调查的情况。

本案当事人身份经本局调查后无法查明。本局已依法进行公告,要求本案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现公告期已届满,仍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局决定依法处理本案的涉事物品:“科晶”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共1629袋(净含量10kg/袋,生产商为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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