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处罚〔2023〕69号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16 15:50

当事人: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931192455                       

住所(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21层217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香                        

2022年7月28日,我局接市民举报称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售卖假的保健品,使用品牌保健品的包装,但里边的东西是自己灌装的,请核实处理。2022年8月19日,我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对该举报地点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电建路天津市津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北侧院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仓库一处,设有办公室1间,库房4间,操作间1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员工正在进行食品的生产加工工作(将净含量500克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LOT:2007325 MFG:20200709换罐、分装、称重、包装后改装成净含量400克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LOT:2204123 MFG:20220415);同时查见现场设有贴标机、烫膜机、电子秤、数显热风枪、封口机等设备,相关产品标签、空瓶身、瓶盖、防伪签等物料;部分员工同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2022年度劳务合同复印件、办公室摄像头存储卡,并取得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食品检测机构现场对该公司生产改装的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5日,(抽样单号:DLZFDDCJ2022-044)以及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9日,(抽样单号:DLZFDDCJ2022-045);爱司盟牌牡蛎黄精复合片,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1日,(抽样单号:DLZFDDCJ2022-046);爱司盟牌玛咖,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3日,(抽样单号:DLZFDDCJ2022-047);爱司盟牌牡蛎复合片,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8日,(抽样单号:DLZFDDCJ2022-048)5种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场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当日,我局对该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案涉场所进行查封。2022年9月16日经领导批准,该案涉场所查封延期至11月1日。2022年9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涉案食品、设施设备、标签、包装瓶等相关物料予以扣押,案涉场所予以解封。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2023年5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电建路天津市津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北侧院内的场所是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租赁,2022年3月份开始用于进出口食品、食品销售发货及相关物品的仓储仓库。当事人自2022年4月初开始在该仓库内从事部分食品的生产加工改装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资质。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期间使用贴标机、封口机、烫膜机、数显热风枪、电子秤、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食品标签、其他食品标签、防伪标签、食品包装盖、食品包装瓶(废)、蛋白粉包装罐、叶酸包装瓶、收缩膜、垫片等设备、工用具及物料生产加工改装的食品共计8种,情况如下:

食品1: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400克/罐、生产日期:20220415、生产批号2204123)改自于进口食品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规格500克/罐、生产日期20200709、生产批号2007325)而成。现场除库存成品487罐、半成品156罐、原料食品48罐外,食品销售194罐,销售价59.7元,销售金额11581.39元,货值金额合计50971.45元,违法所得2316.36元。涉案违法行为:改换包装罐、改规格、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食品2:Folic Acid 400mcg叶酸片(60片/瓶、生产批号2208998、有效期至2026年8月)改自于进口食品爱司盟牌韵安片(规格100片/瓶、生产日期:20141010、有效期至20181009)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953瓶,未销售,食品订单价格8.17元/瓶,货值金额合计7786.01元,无违法所得。涉案违法行为:改换包装瓶、改规格、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食品3:Enzyme Herb Tablets酵素草本片(60片/瓶、生产批号2208997、有效期至2026年8月)改自于进口食品爱司盟综酶纤维牌柠檬绿茶复合片-压片糖果(60片/瓶、生产日期20220518、生产批号2205191)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837瓶,未销售,食品订单价格27.64元/瓶,货值金额合计23134.68元,无违法所得。涉案违法行为: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食品4:Breast Max Complex Tablet丰胸片(60片/瓶、生产批号2208996、有效期至2026年8月)改自于进口食品益恩喜牌海参山药复合片-压片糖果(60片/瓶、生产日期:20211110、生产批号2111442)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838瓶,未销售,食品订单价格14.3元/瓶,货值金额合计11983.4元,无违法所得。涉案违法行为: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食品5:HAIR,SKIN&NAILS酵素草本片-头发、皮肤、指甲(90片/瓶、生产批号2208995、有效期至2026年8月)改自于进口食品兆丽健牌葵花籽酵母复合片(60片/瓶、生产日期20210617、生产批号2106215)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718瓶,未销售,食品订单价格24.51元/瓶,货值金额合计17598.18元,无违法所得。涉案违法行为:改换包装瓶、改规格、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食品6:HA PLUS Collagen Tripeptide胶原蛋白片(60片/瓶、生产批号2208999、有效期至2026年8月)改自于进口食品品健牌水解蛋黄蔬果-压片糖果(60片/瓶、生产日期20211201、生产批号2112462)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838瓶,未销售,食品订单价格19.06元/瓶,货值金额15972.28元,无违法所得。涉案违法行为: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食品7:兆丽健节节高牌初乳碱性蛋白核桃仁复合片(60片/瓶、生产日期20201105、生产批号2011480)改自于进口食兆丽健节节高牌初乳碱性蛋白核桃仁(60片/瓶、生产日期20201105、生产批号2011480)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20瓶,食品销售121瓶,销售价32.56元,销售金额3939.19元,货值金额合计4590.39元,违法所得2753.96元。涉案违法行为:改换包装瓶、改标签。

食品8:兆丽健牌胡萝卜麦芽复合片【净含量:40.8克(0.68克×60片)/瓶、生产日期20210412、生产批号2104104】改自于进口食品品健牌水解蛋黄蔬果【净含量:42克(60片)/瓶、生产日期20210909、生产批号2109357】而成。现场库存成品数量107瓶,食品销售72瓶,销售价50.7元,销售金额3650.62元,货值金额合计9057.52元,违法所得2496.96元。涉案违法行为:改换包装瓶、改规格(改标净含量)、改标签、改生产批号/日期、改名称标识。

以上生产加工改装的8种涉案食品都改自于海关进口食品,均取得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现场抽检的食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未检出相应违禁添加物。当事人违法生产加工改装的8种食品中,更改原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共计7种;更改原标签食品名称、更改原规格的食品共计7种(其中兆丽健牌胡萝卜麦芽更改原规格净含量)。另,当事人涉案的8种食品中已对外销售的食品3种,分别为: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兆丽健节节高牌初乳碱性蛋白核桃仁、兆丽健牌胡萝卜麦芽;其它5种涉案食品当事人与国外客户签订订单后尚未发货销售,分别为:叶酸片、酵素草本片、丰胸片、酵素草本片-头发、皮肤、指甲、胶原蛋白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构成要件。经计算,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141111.91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7567.28元人民币;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136521.52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4813.32元人民币;当事人标签标注虚假内容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136521.52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4813.32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函、房屋租赁合同、工资表、授权书、进口代理协议、委托代发货协议、爱司盟商标注册证、兆丽健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经营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仓库)、照片、光盘(现场检查视频)、仓库摄像头内存卡、光盘(工人操作视频),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公司注册地)、照片,证明当事人公司注册地现场经营情况;

4、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5、劳动合同书,证明当事人公司员工劳务雇佣情况;

6、工人确认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的食品照片、标签,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7、涉案食品英文标签翻译对比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更改原食品名称、规格等情况;

8、发货单、库存卡复印件(爱司盟乳清蛋白粉),证明当事人销售相关涉案违法食品的情况;

9、当事人采购的原装进口食品(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20220415)海关进口报关单、库存卡、仓库现场库存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原装进口食品(爱司盟牌乳清蛋白粉20220415)未销售的情况;

10、工人、被授权委托人、公司法人确认的违法涉案食品、行为情况调查表、被授权委托人确认的涉案食品、标签相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涉案食品的种类、数量情况;

11、涉案食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当事人案涉原料食品海关进口的情况;

12、当事人涉案食品(乳清蛋白粉、兆丽健节节高牌初乳碱性蛋白核桃仁、兆丽健牌胡萝卜麦芽)销售合同、票据及银行电子回单;涉案原料食品(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爱司盟牌韵安片、爱司盟牌综酶纤维柠檬绿茶复合片、益恩喜牌海参山药复合片、兆丽健葵花籽酵母复合片、品健牌水解蛋黄蔬果20211201、兆丽健节节高初乳碱性蛋白核桃仁、品健牌水解蛋黄蔬果20210909)经销合同及票据;珠海市克劳莉莎贸易有限公司主体吊销相关材料、询问通知书、邮件物流信息、通话录音光盘,证明当事人经营案涉食品的经销情况及相关调查情况;

13、案涉食品相关经销商确认的违法食品照片、票据、采购单、合同;案涉原料食品的照片、票据、合同;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食品的经销情况及涉案原料食品的经销情况;

14、当事人与客户公司的销售订单合同(叶酸片、酵素草本片、丰胸片、酵素草本片-头发、皮肤、指甲、胶原蛋白片),证明当事人违法食品的订单价格情况;

15、当事人涉案食品进销存报表,证明当事人案涉食品销存情况;

16、当事人物料采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报关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当事人物料采购资质及出口情况;

17、当事人标签采购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案违法食品标签的采购情况;

18、当事人涉案食品包装罐、包装瓶产品采购订单、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物料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违法食品物料的采购情况;

19、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20、检查现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现场食品的抽样抽检情况;

21、现场复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的情况;

22、违法行为统计表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统计表,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金额的统计情况;

23、我局向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发送的关于当事人李香在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个人收入情况的协查函、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的调查情况说明、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李香的收入说明、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复印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李香未在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领取工资的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3〕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分别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更改原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更改标签原食品名称、更改原规格净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同时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达8种,违法生产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涉嫌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达141111.91元人民币,违法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7.28元;

3、处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人民币2681126.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的涉案食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13.32元;

3、处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人民币2593908.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的涉案食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13.32元;

3、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人民币1228693.68元。

综上,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7.28元;

3、处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人民币2681126.2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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