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案(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8〕5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14 11:30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鼎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064022604L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北4一层A326

法定代表人(负人): 袁世平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介绍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所经营的“德国进口啤酒兰格瑞小麦啤酒”,在其网上店铺供应产品介绍中发布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为2120元。

主要证据:1. 天津鼎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袁世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主页及供应产品介绍的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订单及发票复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4.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已停用的截图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已于20185月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缴纳的保证金退回并对网店进行关店,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12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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