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谊路门诊部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23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5 16:55

当事人:天津美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谊路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3410045603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庆玉

2018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天津美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谊路门诊部网站中标注“目前,天津美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谊路门诊部在全国超过29个省市自治区的140多个城市布局,拥有近400家门店,从而成为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体检及健康服务集团”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核实,于2018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委托株洲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天津美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谊路门诊部网站于2018年6月25日对外发布,在网站上的公司简介中含有“目前,天津美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友谊路门诊部在全国超过29个省市自治区的140多个城市布局,拥有近400家门店,从而成为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体检及健康服务集团”字样,经查,当事人无对外出资情况,与网站叙述不符。上述行为满足在网站宣传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 当事人网站页面截图,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函,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户卡及对外投资情况打印件;3. 当事人提供的网站协议复印件、开具发票复印件;4. 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和网页关停截图打印件。

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广罚〔2019〕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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