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聚发号餐厅(王振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T1CA0Y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54号
经营者:王振均
2019年12月16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54号的聚发号.抓饭(利民道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凉菜,涉嫌超过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9日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只含蒸煮类)。现场发现该店有售卖凉拌海带丝、拌豆腐丝等凉菜及老爆三、爆两样等炒菜的行为,同时该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开设“聚发号.抓饭(利民道店)”销售凉菜及炒菜菜品。2019年12月19日,因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的行为,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因拓展业务需要、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
可增项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在店内及饿了么外
卖平台售卖拌菠菜等十六个凉菜、老爆三等四十七个炒菜。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振均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饿了么APP截图;3. 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餐罚告〔2020〕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