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崇厚烟酒经营部(赵文英)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津西市监食罚〔2020〕3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19 11:45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崇厚烟酒经营部(赵文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RJNJ3Y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东海街道桂江里7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文英

2020114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河西区东海街道桂江里7号楼底商的天津市河西区崇厚烟酒经营部存在超范围销售保健食品红牛饮料的情况,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并没有销售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0116日对天津市河西区崇厚烟酒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RJNJ3Y)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200030120148),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现场未发现红牛饮料,当事人称店内以前有1瓶红牛饮料,已售出。20201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无销售保健食品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13日售出1瓶带有保健食品标识的红牛饮料,售价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红牛饮料的进货记录,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行为满足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赵文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被委托人季茂燕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05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告〔20203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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