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天津市河北区长香早点部(经营者:刘长香)(油条)
(一)产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0-07-29、数量:0.6kg)进行抽样检验,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TFI-04836-20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编号:津(北建)固摊备字【2020】第00210号,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贵桥里1栋1门104室,主体业态:固定食品制售摊贩,经营项目:食品制售(熟食类制售),有效期限:2019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时发现生产油条所用面粉、食品添加剂(明矾)、“剑石”油条复配膨松剂、“安琪”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食用盐及正在制售的薄油饼。
现场发现当事人油条的炸制就是在位于河北区建昌道街道贵桥里1栋1门104室的长香早点部内靠近门的一块区域进行炸制及售卖,油条面的和制都是在房屋的最里面的角落里完成的,同时将面,油、明矾、盐一起存放在屋内,当事人自述使用一个砖红色的和面杠,将一袋50斤的面粉倒入杠中,加0.85斤明矾(山东淄博产)和1.3斤盐等进行混合并加水揉成面团,等待30分钟后(等待时间根据气温会有变化)就在店内炸制油条。在2020年7月29日抽检后,得知制售油条铝不能超标,所以对于炸油条使用和制的面及添加剂进行了一些调整,现在是一袋50斤的面粉倒入杠中,加125克“安琪”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净含量:250克)、100克小苏打和1.3斤盐等进行混合并加水揉成面团。当事人每天制售1袋50斤面,约500棵油条,根据实际情况还要炸糖果子、果头和果篦,油条卖1元/根,糖果子2.5元/个,果头2元/个,果篦2元/个,每天收入500元左右。
(三)该被抽检批次油条为0.6kg,全部销售,尚无退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天津市九部门《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
(四)公示网址:
http://zw.tjhbq.gov.cn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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