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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陈秀凯 怪味豆)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26 18:05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经营者:天津市凯利奇食品商行( 陈秀凯)

(一)产品名称:怪味豆,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05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GCJD-00125-202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3区14排1-5号)天津市凯利奇食品商行(陈秀凯)销售的怪味豆(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怪味豆为天津市凯利奇食品商行( 陈秀凯)自行经营,于2021年4月20日从天津市田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5箱怪味豆,每箱5KG,75元/箱,进货价格总计375元,对外销售76元/箱,2021年5月7日抽检人员抽检了5KG怪味豆,当事人以15.6元/KG价格卖给抽检人员,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剩余怪味豆也都销售完毕,该批怪味豆货值共计382元,获利7元。2021年6月1日向天津市凯利奇食品商行( 陈秀凯)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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