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质罚〔2018〕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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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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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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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营业执照91120105758132234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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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XU LI MINGJIANG(徐明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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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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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不合格的“米盖尔”牌男夹克14件;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21648.6元;没收违法所得1499.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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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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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质罚〔 2018 〕 2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5758132234E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4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XU LI MINGJIANG(徐明江)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米盖尔”牌男夹克(检样180/96A XL 备样:185/100A XXL),经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81008-2011、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男夹克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FI(G)20181022)已于2018年3月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该款男夹克生产了20件,货值金额14432.4元,核算成本价格共6980元,已销售了6件,产品召回14件,上税736.0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99.67元。
主要证据: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FI(G)20181022); 2、2018年2月24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西班牙护照复印件;4、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单;送达回证;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琤身份证复印件;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方案;米盖尔制衣厂合同书;米盖尔制衣厂生产通知单商品;配货单、剪裁版次记录;该款不合格男夹克情况说明;2017年11月29日开具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7、2018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18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8、米盖尔(天津)制衣有限公司面料供货商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库码单;里料供货商上海百闻服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测报告。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米盖尔”牌男夹克,并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裁量细则,建议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米盖尔”牌男夹克14件;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21648.6元;3、没收违法所得1499.6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对公窗口: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5 月 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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