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江罚〔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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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卜祥伟(天津市河北区艺优美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
注册号 |
92120105MA061N8L3H |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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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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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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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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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二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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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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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8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江罚〔2018〕 25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艺优美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卜祥伟)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120105MA061N8L3H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海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卜祥伟
违法事实:2018年3月2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河北区艺优美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在网站www.dfhms.cn上发布违反广告法的内容,例如网站上出现的“天津市最具权威最专业单位”等。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3日对天津市河北区艺优美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悬挂“东方红艺术区”字样牌匾,当事人承认在自建网站www.dfhms.cn(东方红画室)的新闻动态栏中发布宣传文章,内容包括:“东方红画室美术培训中心欢迎您,本中心是天津市最权威最专业的高考美术培训基地”等用语。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组织艺术类考生考前培训,对外以“东方红画室”的名义经营,卜祥伟于2008年3月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域名www.dfhms.cn,域名使用费每年收取29元;当事人从2015年4月22日开始从凡科网购买网络空间,每年费用449元,利用此网络空间开设“东方红画室”网站,并在网站上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广告宣传。2016年7月3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在上述网站新闻动态栏内发布一篇名为“学美术对考大学有什么优势?”的文章,内容包括:“东方红画室美术培训中心欢迎您,本中心是天津市最权威最专业的高考美术培训基地。我中心招生人数固定,主讲教师固定,教学环境优越,管理严格,教师队伍均为五年以上高考教学经验。本中心学员联考通过率高达100%,历年联考平均成绩均在256分以上,校考过线90%。我们始终秉持着“没有不具天分的孩子,只有不够完善的教育”的教学理念,为有理想的孩子提供一条上大学的捷径!欢迎您亲临本中心……希望广大美术爱好者踊跃咨询报名!”其中“最权威最专业”等属于法律禁止情形的语言,“本中心学员联考通过率高达100%,历年联考平均成绩均在256分以上,校考过线90%。”属于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从2016年至今,共计产生三年广告费用,总计1434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卜祥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www.dfhms.cn(东
方红画室)网站截取宣传广告截图一张;3.现场检查笔录、对卜祥伟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4.当事人提供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注册域名及凡科网购买网络空间截图五张;5. 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两张;6.当事人提供改正后网站宣传广告截图一张。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由于对广告法不了解,发布相关文章不是以大众广告的形式发布,是在网站第四级界面中进入,不是在首页显著位置大肆宣传的内容,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对社会产生任何经济及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积极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因此希望能给予减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对培训招生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内容含有“最权威最专业”等法律禁止情形的语言,并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符合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纳。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法律禁止情形语言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两种违法情形指向同一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对公窗口: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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