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新罚〔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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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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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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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卓而优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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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MA05TNYD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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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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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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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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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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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7月18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新罚〔2018〕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卓而优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05MA05TNYD5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京津公路142-2-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旭
违法事实: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6月1日,我局陆续接到消费投诉单2件,反映当事人在京东及淘宝网购物平台店铺销售的“赫美娇(HOOMAG)深海鱼修复胶原蛋白钛粉系列产品”,在店铺页面广告宣传中使用“皮肤美白淡斑抗衰老”等用语,当事人承认在京东及淘宝网平台店铺销售过上述系列产品并在店铺页面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用语,当事人经营的赫美娇(HOOMAG)深海鱼修复胶原蛋白钛粉系列产品”为食品,不具有其宣传的“皮肤美白淡斑抗衰老”等效果,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用语的相关科学论证。当事人于2018年3月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开设店铺,2018年4月上架商品正式经营。2018年3月1日,当事人委托保定市莲池区非常广告设计服务部为当事人经营的“赫美娇胶原蛋白钛粉系列产品”制作广告,制作费500元,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发布,在淘宝网开店经营未缴纳费用;当事人于2018年3月8日在京东购物平台注册、开设店铺,并在京东平台缴纳“平台使用费”1000元/月,该“平台使用费”是用于维护当事人在京东平台正常发布产品广告的费用,当事人于2018年4月16日上架商品正式经营,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发布,自正式经营发布广告至6月共计缴纳“平台使用费”3000元。由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为淘宝网平台500元,京东平台3000元,共计3500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京东及淘宝网平台店铺的涉案商品宣传广告截图共6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和内容;3、现场笔录、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及淘宝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事情情节; 4、当事人提供京东及淘宝网平台收费信息截图、《广告制作费收据》、京东平台开设店铺时间及涉案商品上架时间截图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及淘宝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费用;5、当事人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情况;6、消费投诉材料2份,共10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4倍的罚款1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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