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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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邓宏鹏)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邓宏鹏) |
120105600211820 |
邓宏鹏 |
津市场监管北江罚〔2018〕 36 号 |
2018年4月23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油炸面筋”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的配料表不整。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对天津市河北区幸福道135号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油炸面筋”及相关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租用的天津市河北区群芳路556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直热式打码机1台,以及贴有标签的“油炸面筋”4袋,标签标注为:食品名称:油面筋,配料表:面粉、水、植物油等、销售方式:散装称重、净含量500g、保质期30天,以及厂名: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杨北公路一号桥等信息,并在标签上印制QS标志,与举报方提供的实物照片一致,该店不能提供粘贴标签内容的相关依据。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JY11200050023857,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当事人在淘宝网注册开设“天津特产食品零食”店铺,经营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当事人从天津市东丽区赵金忠豆制品经营点购进散装食品“油炸面筋”,购进食品时索取了购进票据,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从2017年10月开始,在其租用的天津市河北区群芳路556号房屋内对散装食品“油炸面筋”根据顾客购买需求进行称重包装,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含有食品名称、配料表、销售方式、净含量、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同时在标签上印制QS标志,而其中标签上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信息等内容参照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信息标注,而配料表、保质期、净含量等无事实依据。经与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未与当事人开展业务往来。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得到复函并经当事人确认,在淘宝店铺“天津特产食品零食” 共计销售同种食品“油炸面筋”64笔,销售数量104袋(每袋500g),包含运费销售金额共计1807.79元,其中运费253.98元,当事人购进油炸面筋价格为每500克8元;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油炸面筋”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案违法所得721.81元,货值金额1553.81元。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1.81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油炸面筋”4袋、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直热式打码机1台; 4.并处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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