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邓宏鹏)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4 16:4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邓宏鹏)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邓宏鹏)

120105600211820

邓宏鹏

 

津市场监管北江罚〔2018〕  36  号

2018年4月23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河北区家合和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油炸面筋”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的配料表不整。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对天津市河北区幸福道135号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油炸面筋”及相关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租用的天津市河北区群芳路556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直热式打码机1台,以及贴有标签的“油炸面筋”4袋,标签标注为:食品名称:油面筋,配料表:面粉、水、植物油等、销售方式:散装称重、净含量500g、保质期30天,以及厂名: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杨北公路一号桥等信息,并在标签上印制QS标志,与举报方提供的实物照片一致,该店不能提供粘贴标签内容的相关依据。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JY11200050023857,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当事人在淘宝网注册开设“天津特产食品零食”店铺,经营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当事人从天津市东丽区赵金忠豆制品经营点购进散装食品“油炸面筋”,购进食品时索取了购进票据,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从2017年10月开始,在其租用的天津市河北区群芳路556号房屋内对散装食品“油炸面筋”根据顾客购买需求进行称重包装,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含有食品名称、配料表、销售方式、净含量、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同时在标签上印制QS标志,而其中标签上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信息等内容参照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信息标注,而配料表、保质期、净含量等无事实依据。经与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未与当事人开展业务往来。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得到复函并经当事人确认,在淘宝店铺“天津特产食品零食” 共计销售同种食品“油炸面筋”64笔,销售数量104袋(每袋500g),包含运费销售金额共计1807.79元,其中运费253.98元,当事人购进油炸面筋价格为每500克8元;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油炸面筋”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案违法所得721.81元,货值金额1553.81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1.81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油炸面筋”4袋、多功能真空封装机2台,直热式打码机1台; 4.并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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