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罚〔201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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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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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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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恺帝得兰(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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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583272162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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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津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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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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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广告费用金额五倍的罚款1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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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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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19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 2019 〕2-2号
当事人: 恺帝得兰(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5583272162P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华闻商务园A1-05-2、A1-0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廖津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北区连云路连云里38门604号
2019年2月26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根据河北区网信办转来《河北区保健品网站检查情况》,对恺帝得兰(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站www。yinnov.com进行检查,其网站宣传商品的内容涉嫌虚假。执法部门于2019年2月28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对上述情况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日购买域名yinnov.com,并于2018年7月15日租用万网服务器用于将上述域名接入互联网。当事人自行制作网页并利用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发布的网页写有““百变魔板”双跡全息诊疗板是恺帝得兰人经过20多年的研发和实践,创造性研制出的一种足底(双跡)“全息反射区”+“全息穴位”组合刺激“魔板”。它凝聚了中国传统中医理论和现代全息医学技术的创新应用,真实、可靠、创新的把人类对疾患诊疗神奇的转化成一种“通过走走路”简单方法,达到改善的效果。它可正对人类的100种疾患、8大系统、20种保健方案,神奇自由的插装组合成与之对应的刺激“魔板”,使人类受益,它由高分子聚合材料制成,并为此申获国家专利182项等。”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有效出处或者证明材料。当事人购买上述域名的费用为人民币55元,租用服务器的费用为人民币241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为上述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且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将当事人网页截图及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2、当事人网页截图12页,证明当事人网页发布内容。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及制作发布网页的具体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域名与租用服务器的支付凭证,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
本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稽罚告〔2019〕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其产品是根据专业规范和素材制作,是客观表达作用,没有主观上虚假宣传的本意,且网站尚属测试阶段,公司经济困难,请求免于处罚。经复核,当事人产品虽依据相关专业素材制作,但产品的实际效果与功能未经验证不能和传统中医刺激穴位效果等同。当事人制作带有虚假内容的网页已在互联网上发布,情节严重,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纳。
当事人将普通日用商品宣传为带有改善疾患效果的商品,极易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金额五倍的罚款14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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