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羲堂(天津)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10 09:50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22〕4号
当事人:福羲堂(天津)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7787088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张兴庄大道86号意式工业园7号楼18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铁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张兴庄大道86号意式工业园7号楼1801-2

2021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通报函(津市监滨胡家园案移[2021]39号),称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坐落于本辖区的福羲堂(天津)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监管生产的产品“道粮”,外包装上印有“本品取自道家古方赤金丹。历代相传至今已有五千多年,...”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此广告内容的依据。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与王长松(现塘沽福羲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受托监督生产服务合同》,作为“道粮”品牌管理方,进行设计、监督生产及品牌管理等服务,并受托哈尔滨好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原料试加工生产、检验等工作,不销售产品。当事人对“道粮”产品的外包装进行设计印刷,“道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本品取自道家古方赤金丹。历代相传至今已有五千多年,初研为伏羲老祖所创,后被轩辕氏黄帝继承丹寿长生之方,后又传于玄孙禹,成其赤金丹的雏形之物,后续传于伏羲真宗真人,历代作为道家秘宝,经历了几千年的更新优化,并敬献于世首度公开,惠济万众,弘扬中华健康养生之道。”广告用语,为网络上获取,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和文献记录。当事人提供该广告用语,委托天津智慧山广告有限公司设计排版,并将该广告用语印制在“道粮”产品外包装上。设计版面费用800元,印刷费用每罐2元,印制500罐,共花费1800元。在知晓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将之前投放市场的含有虚假宣传外包装的试用产品全部下架。正式运营产品已经换了新包装,新包装由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及相关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广告制作协议及发票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和广告费用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通报函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本局于2022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7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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