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氏商贸(天津)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3-20 11:5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北建处罚〔20232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名称

宫氏商贸(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5MA06TGXD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宫登建

违法行为类型

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产品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126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317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北建处罚20232


当事人:宫氏商贸(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6TGXD0H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嘉畅园9-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宫登建

身份证件号码:371525198906083312


20221117日我局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津市监丽执案移〔202223号)及其附件,函称宫氏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根据函及附件材料显示当事人向天津淇航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鲨之翼牌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11130日,标称生产商: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并非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且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称从未授权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该商品。20221121日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鲨之翼牌风味粉丝,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称其于202112月份以350/件的价格该公司位于新中村的仓库附近的个人手中购进了涉案的1鲨之翼牌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11130无联系方式,共计购进1,花费350元,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出厂检验报告。其余4件鲨之翼牌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11228)是当事人于202212日从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以360/件的价格购进的,有进货凭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共计1440元。当事人于202215日以420/件的价格出售给天津淇航科技有限公司5件鲨之翼牌风味粉丝,销售金额共计2100元。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称当事人销售的鲨之翼牌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11130)不是该公司产品,该公司于20217月份至今使用的包装袋与鲨之翼牌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11130)的包装袋不一致,鲨之翼商标注册人宫登建已将鲨之翼商标授权委托给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鲨之翼商标的使用权目前属于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1鲨之翼牌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11130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销售假冒产品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宫登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津市监丽案移〔202223号)及附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出货单、风味粉丝出厂检验报告单、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泰安市伟晴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建协查〔202211)、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案件调查结果及附件、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建协查〔202212)、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案件调查结果及附件,证明当事人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事实。

20233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3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的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2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