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天津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广播电视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300376800G | 王奕 | 津市监和罚〔2019〕162号 | 经查,天津广播电视台于2019年4至6月份期间在电台滨海广播、经济广播、新闻广播、相声广播、生活广播、小说广播、文艺广播和农村广播为天津市吉祥祥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河西区宾馆南道店、西安高原红大药房有限公司长青二路店、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鸭绿江街店、天津市吉祥祥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河西区平江道店、天津仁医堂国药号大药房有限公司、天津市吉祥祥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河西区利民道店、南京大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发布了“参茸补血酒”等十三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参茸补血酒、维参锌胶囊、熊胆复明组合、洋参雪哈口服液、五加茸血口服液、复方高山红景天口服液、银葛通脉茶、益寿强身膏、桂圆琼玉冲剂、参茸灵芝胶囊以及长春益寿膏”等十一个商品都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但在广告宣传中均对所销售商品的性能、功效,适应人群以及使用方法进行了介绍,并且以热线形式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光明视宝障益清明目护理液”属于卫生用品,但在广告中宣传了对“中老年人白内障、视物模糊、眼干、眼涩、眼睛不舒服等眼部疾病”有治疗作用,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非得牌海参肽胶囊”属于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但在广告中宣传了对心、脑、糖等疾病等疾病具有一定的治疗功能,涉及了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当事人于2019年4至6月份期间在相声广播为天津南开祥康中医门诊部和天津河北长庚耳鼻喉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发布了医疗广告,其中在发布天津南开祥康中医门诊部医疗广告中通过中医医师介绍中药材的药效,结合病症说明,来对此医疗机构的治疗病症能力进行推荐,利用了广告代言人名义进行了推荐、证明;在发布天津河北长庚耳鼻喉医院医疗广告中使用了“过敏性鼻炎找长庚耳鼻喉医院,打呼噜、咽炎也找长庚耳鼻喉医院,中耳炎、视力下降天津长庚耳鼻喉医院”等未经审批内容。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898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6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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