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经建湖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初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检验,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2021年2月17日生产30箱高粱老农浓香型白酒(500ml×12瓶/箱),初检酒精度实测值为55.5%vol,复检酒精度实测值为53.5%vol,标准指标为51-53%vol,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7日向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提出复检申请,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于2024年4月2日出具复检报告,报告内容为:酒精度实测值为53.5%vol,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2月17日生产30箱高粱老农浓香型白酒(500ml×12瓶/箱),并于2021年2月18日销售到河北的经销商处。
天津市永乐酒业有限公司已发布召回通知,召回已售出的上述批次不合格白酒,无召回产品。
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合格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不合格原因分析,由于在这批次前生产的是56度的白酒,当事人分析可能是由于管道过长,清理管道不彻底,管道残余有少量的高度数白酒,导致这批次最开始灌装的几瓶白酒度数偏高。当事人计划以后在生产不同白酒之前,增加管道流放时间,确保管道内没有残留白酒,避免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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