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蓟罚〔2018〕31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仙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05P0DF3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邦均医院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王仙慧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仙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货架柜台未发现经营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片。经查阅相关票据,该公司2018年2月4日由天津太平龙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片(批号:170804)5盒,已全部销售。销售的5瓶药能提供电子销售记录凭证,现场无法提供陈列养护记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劣药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50元。
主要证据:1、该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复方鱼腥草片情况;3、对王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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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复方鱼腥草片的事实情节;4、进货公司的资质和票据,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5、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证明劣药的定性。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销售货值金额二倍罚款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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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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