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346号
当事人:陈亚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蓟县富兴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0640480896
住所(住址):蓟州区官庄中学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亚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19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蓟州区官庄中学西侧200米
2019年6月10日,执法人员接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天津市蓟县富兴食品厂2019年1月28日生产的320克/瓶栗子罐头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该批次不合格罐头库存。当事人2019年1月28日生产的320克/瓶栗子罐头,二氧化硫残留量、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5月28日收到天津市德聚源副食调料商行因产品质量的退货5箱,给经销商退回货款275元。本案中,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栗子罐头共计45箱,销售价格55元/箱,货值金额2475元,每箱栗子罐头的成本价格43元,获利每箱12元。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罐头退货情况。
2、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栗子罐头中食品添加剂超出标准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授权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栗子罐头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产生原因、生产销售的数量、货值情况、召回和销毁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1页、销售记录复印件1页、生产投料记录复印件1页、销售票据复印件2张,共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栗子罐头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货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计划2页、整改报告1页、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退货证明1页、退货收据1张,共6页,证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召回情况、退货款情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减轻危害后果,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票据,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从轻处罚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裁量细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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