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19〕371 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22 16:07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蓟罚2019〕371 号

当事人:上海融闫商务咨询事务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M2QM5K      

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5幢163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德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50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兴林路568                                                        

违法事实:上海融闫商务咨询事务所2019年6月9日下午和6月10日上午在天津德升酒店有限公司圣光万豪酒店分公司圣光宴会大厅自行组织220名经销商、直销员和顾客开展直销员业务培训会,且在培训会中,以分享经验的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上述行为满足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直销培训和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吴咪咪提供的音频资料及对举报人吴咪咪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新(中国)日用品保健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合同,投资人袁德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提供的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证明当事人组织开展直销员培训会议的现场情况。

4.袁德林提供了2019年6月9日下午在圣光宴会大厅内召开会议的一段视频资料及当事人袁德林的询问调查笔录,讲师张旭红提供的课件内容及对讲师张旭红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组织开展直销员培训会议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袁德林提供了与天津京蓟圣光万豪酒店签订的入住协议及参会人员花名册,证明参会人员是如新(中国)日用品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直销员和顾客的信息情况。         

6. 如新(中国)日用品保健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经销商服务费说明、报酬制度。证明如新(中国)日用品保健品有限公司给付经销商、直销员报酬的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自行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会议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规定;当事人在直销业务培训会议中以分享经验的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组织开展直销员业务培训会议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违法组织开展直销员业务培训会议行为,无从轻从重的理由,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一般性处罚。       

当事人自行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会议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规定;当事人在直销业务培训会议中以分享经验的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组织开展直销员业务培训会议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0000元。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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