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19〕47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30 16:57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478号 

当事人姓名: 天津市蓟州区盈利源副食商店(汪宝合)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2120225MA066T7332             

住址: 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小汪庄村

负 责 人: 汪宝合


2019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投诉对天津市蓟州区盈利源副食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罐中山市金樱花食品有限公司的豆豉鲮鱼罐头、25袋山东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顺旺牌蛋黄煎饼、37袋故城县冀康食品加工厂的宇记牌海绵蛋糕已超过保质期仍在上架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蓟出实强【2019】2761号),对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4罐中山市金樱花食品有限公司的豆豉鲮鱼罐头标示生产日期:017/04/07C3,保质期至2019/04/06,净含量:207克;25袋山东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顺旺牌蛋黄煎饼标注生产日期:20180611B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称重;37袋故城县冀康食品加工厂的宇记牌海绵蛋糕标注生产日期:20180409,保质期:180天,净含量:以实际称重计算。至被查,这3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中山市金樱花食品有限公司的豆豉鲮鱼罐头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罐, 进货价格7元/罐,售价每罐8元,剩下4罐;故城县冀康食品加工厂的宇记牌海绵 1页 共 4

蛋糕进货价格3.5元/斤,售价7元/斤, 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共计5斤;山东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顺旺牌蛋黄煎饼进货价格5元/斤,售价8元/斤,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蛋黄煎饼总计1.3斤。本案货值金额93.4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该副食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3. 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进货票据、进货明细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事实情节;5、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6、消费者争议调解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19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蓟听告〔2019〕4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检查、询问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等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与消费者达成调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中山市金樱花食品有限公司的豆豉鲮鱼罐头4罐、山东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顺旺牌蛋黄煎饼25袋、故城冀康食品加工厂的宇记牌海绵蛋糕37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外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