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477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县饿狼传说饭店(高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225MA067FF664
住所(住址): 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关村古汇欣都创业街D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5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8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渔阳镇东关村古汇欣都创业街D区112号
2019年5月28日文昌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单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主体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和热食类食品制售。检查发现当事人单位餐饮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店面内和“美团”网络订餐平台超范围经营凉菜。经查,当事人单位2018年12月27日,变更的主体业态,增加含网络经营项目。2019年5月1日开始在“美团”网络订餐平台销售拌海带丝、凉拌绿甘蓝等凉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单位餐饮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当罚【2019】71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当罚【2019】72号。2019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店内摆放着已经做好的黄瓜拉皮、素什锦、土豆丝等凉菜。“美团”网络订餐平台还在销售拌海带丝、素什锦等凉菜。当事人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标注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高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5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对负责人高远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美团”入网经营截屏照片,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证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当罚【2019】72号,证明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2019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7月9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拒不改正经营许可事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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