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532号
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咯咯达食品制作坊(王立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225MA06HFH55Q
住所(住址): 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2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立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5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85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2区10号
案件来源为举报登记编号:GD2019051641603092举报转办单。举报人称在天津市蓟州区中营村商贸街附近(经营者孔立刚),无牌一店经营食品无营业执照和营业许可,举报人可电话带路。2019年5月21日接举报人举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举报人,并通过举报人电话带路第一次来到位于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2区10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主体具备营业执照,负责人实为王立刚。现场发现在该负责人在门口确有在待售食品(麻酱鸡蛋),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下达了津市监蓟营(2019)29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又针对责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王立刚仍然在自家门口在待售食品(麻酱鸡蛋)。
2019年5月21日接举报人举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举报人,并通过举报人电话带路第一次来到位于天津市蓟县下营镇中营村2区10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主体具备营业执照,负责人实为王立刚。现场发现在该负责人在门口确有在待售食品(麻酱鸡蛋),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下达了津市监蓟营(2019)29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又针对责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王立刚仍然在自家门口在待售食品(麻酱鸡蛋)。当事人仍然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王立刚自五一假期开始到现在,大约5斤包装的麻酱蛋共销售12箱,销售价格是60.00元/箱。是由下营镇集市以50元/箱购进的,共获利1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次现场笔录,津市监蓟营(2019)29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 当事人无《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食品的行为。
2. 第二次现场笔录,证明 当事人拒不改正无《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食品的行为。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无《食品摊贩备案》经营食品的事实情节。
4、经当事人确认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无《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食品的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
当事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具有从重或从轻情节。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金额的,从重处罚应高于平均金额,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金额。一般处罚应按一定幅度金额的平均金额确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王立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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