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1152号
当事人: 张世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225************
住所(住址): 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世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5************
联系电话: 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后屯村集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张世强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在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后屯村集市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张世强仍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遂将案件来源信息进行登记,并于2020年10月21日上报至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1日对经营者张世强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张世强在下仓镇后屯集市经营一早点部,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1日在下仓镇后屯集市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仍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已经构成了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共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3.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4.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罚告〔2020〕115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张世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了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无。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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