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20〕342号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8-10 16:00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342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福客万家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066X347E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蔬菜、水果、生肉、百货、卷烟、五金、电料、劳保用品零售

经营者:钱*华

身份证号码:411**********************

联系电话:18********************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礼******************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9日到天津市蓟州区福客万家百货商店(店外标识为世纪华联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商店南侧货架上有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48袋,该食品标签标注有脱氢乙酸钠、甜菊糖苷和阿斯巴甜等三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甜菊糖苷和阿斯巴甜的食品。执法人员对48袋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进行了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从菏泽陶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袋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购进价格1.5元/袋,全部摆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该批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为金池泉龙脉牌;产品名称:龙脉牛肉棒味;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方便食品);配料:小麦粉、白砂糖、生活饮用水、食用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辣椒;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脱氢乙酸钠、甜菊糖苷、三氯蔗糖、单比甘油脂肪酸酯、辣椒红、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丙酸钙、红曲红、焦糖色、食

用香精;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37172600538;山东轩晨商贸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制造商:菏泽陶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第 1  页 共 4 页

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经济开发区。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批次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品标签-食品名称 食品标签配料表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阿斯巴甜未检出。同时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于对该批次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进行委托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检测项目甜菊糖苷未检出。两份检验报告已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菏泽陶天食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也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2袋,15袋用于抽样检验,33袋未售出,售价2元/袋,销售额4元,货值金额100元,获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函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投诉举报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 执法人员对钱长华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调味面制食品图片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据复印件4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来源情况;

5. 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各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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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本局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蓟告〔2020〕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标签-食品名称 食品标签配料表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中,经营货值低,违法所得少,无违法行为主观故意,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3 页 共4页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3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脉牛肉棒味调味面制食品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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