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君悦食品便利店(齐园凤)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案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1-11 15:05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津南港202190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君悦食品便利店(齐园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6FC3R7Y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林景家园4-101

法定代表人齐园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林景家园4-101

2021102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津南区君悦食品便利店(齐园凤)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要求查处。

经查,当事人注册日期为2018930日,注册地点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林景家园4-101,注册地点房屋用途为居住。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交了一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内容为当事人已知晓《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表示现在无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允许其在此处经营超市,并且无法提供注册营业执照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居住用房登记为住所的佐证材料。我局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林景家园4-1-101规划用途是居住。当事人对注册登记时未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用房登记为经营场所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齐园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人宁书蕾身份证复印件,宁书蕾位于林景家园4-1-1506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其是当事人的相邻利害关系人。

3.对举报人宁舒蕾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宁舒蕾未同意当事人将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的事实。

4.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林景家园4-1-101规划用途是居住。

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注册时签订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时未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林景家园4-1-101经营超市的行为。

20211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津南港告〔202190号)。当事人于20211220提出陈述、申辩,表示其未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经复核,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用房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故对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应按照提交虚假材料处理。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12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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