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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印度西莱瑞蒂克斯化学研究公司天津代表处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1-19 21:27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印度西莱瑞蒂克斯化学研究公司天津代表处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2023199)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199


当事人:印度西莱瑞蒂克斯化学研究公司天津代表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3307104H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6672

首席代表SAIKAT BHOWMICK

2021816日,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管处案件移送函》(市监信用监管字〔2021〕第3号),该函显示当事人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嫌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度报告。经核查,本委于20218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等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用监管处案件移送函(市监信用监管字〔2021〕第3号),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度报告及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无法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找到当事人;

4.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

5.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

本委于20225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1日至6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应吊销当事人登记证。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登记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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