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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各庄市场监管所加强流通环节肉类经营管理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6 15:57

 

“两节”临近,气温不断下降,肉类商品经营活动逐渐进入旺季,为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肉类经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肉类流通可追溯制度,实现肉类市场监管无缝对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管局要求,石各庄市场监管所联合辖区三个镇的食安委、各村街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及相关单位,从9月7日下午开始,利用两天半时间对辖区三个镇猪肉、牛羊肉经营户和用肉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辖区共有猪肉经营户10户,羊肉经营5户,有照12户,营业期限到期的3户,对发现的问题已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毕。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猪肉、牛羊肉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审查,严禁无照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者经营猪肉和牛羊肉。对有形市场、超市主办人要求对入场经营的各类肉类经营者严格履行“三查一备案制度”,即:一查主体资格,凡入场的肉类经营户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即有照经营);二查进货来源,入场经营者销售的肉类进货渠道必须符合定点屠宰和外埠猪肉进津销售的相关规定,牛羊肉要有进货票据或自产证明;三查肉品质量,严禁腐败变质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入场销售。市场监管所对入场从事肉类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其进货渠道、日常经营行为做到每集必查,同时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健全场内肉类经营户登记档案。

  二是严格“进货查验”制度。肉类经营者在购进肉类时要严格查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证照是否齐全,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猪肉胴体检验检疫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严禁从非法屠宰点及其它非法渠道购进猪肉、牛羊肉,严禁购进问题猪肉和牛羊肉及未经检疫的猪肉、牛羊肉。

三是严格“进销货台帐”制度。固定猪肉经营户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购进猪肉时可以以检疫证明作为进货票据,留存备查。从事猪肉批发销售的经营户,在销售猪肉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区统一规范的《猪肉销售专用票据》,向大宗猪肉采购者开据载有猪肉购货商名称、猪肉生产日期、产地来源、数量等一式两联的猪肉销售票据。票据第一联作为猪肉批发经营户的销售台账,第二联或猪肉检验检疫证明作为猪肉经营购货方的进货票据,以票代帐保存。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督促肉类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票制度。(一) 有肉类经营的市场主办单位、超市以及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的经营户必须与工商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不进不销未经检验检疫、检疫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猪肉或病死的猪肉或肉制品。猪肉经营者为猪肉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除在购进猪肉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外,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猪肉也应主动采取退市、销毁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所售猪肉质量安全可靠。(二)有猪肉经营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有租赁柜台经营猪肉的超市要与入场的猪肉经营户签订质量责任书,明确猪肉经营者的猪肉质量安全责任。市场或超市每天要指派专人对入场的猪肉经营户履行“三查”责任,并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发现问题猪肉、牛羊肉立即采取责令退市下架、查扣没收、强制销毁等措施或按照质量责任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宣传力度,提倡广大消费者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宣传品、监督牌,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召全民参与,共同治理,确保各种食品经营、消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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