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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经营的“黑鱼”)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04 10:07

           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经销企业的“黑鱼”产品被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9120000001830501)。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一)产品名称:黑鱼抽样单编号:PP19120000001830501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9-07-14;以上品种批次的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规定。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2.2Kg,销售2.2Kg,库存0Kg。该公司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处罚。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黑鱼。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销售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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