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红罚字〔2020〕48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一分利乳制品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FRXP2G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3厅增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2198810124558
联系电话:13212139570
联系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盛吾楼村胡庄村17号
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一分利乳制品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将需要2-6摄氏度冷藏贮存的预包装食品,放置在常温条件下进行贮存的问题。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6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上述检查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店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2020年6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2020.6.18日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无。
案件性质:当事人店内将需要2-6摄氏度冷藏贮存的预包装食品,放置在常温条件下进行贮存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1天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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