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全聚园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8-05 15:1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李罚字〔202038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全聚园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1MA06R2XL74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富力津门湖西子花园底商配建2-3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梁珍珍

2020610日,李七庄所接举报称,举报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一瓶益消酸奶,举报人提供视频资料及照片,举报人从店外到店内货架的全程录像,其中显示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518日的酸奶,保质期21天,购买之日已超过该商品保质期。

2020612日,李七庄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现场检查,该地为小卖部。检查中未发现现场货架上有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518日的益消酸奶。执法人员现场与当事人对视频内容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视频内容无异议,当事人承认,2020610日,货架摆放待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518日,保质期21天的益消酸奶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疏忽,超过保质期之后该商品仍摆在货架上出售。

2020612日至2020710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的形式,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

经查明,该商品共购进6瓶,进价每瓶5元,售价每瓶6元,在超过保质期之前销售了5瓶,超过保质期之后销售了1瓶,违法经营额为6元。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店中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店中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举报人提供的过期益消酸奶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在店中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确认违法经营额计算表,证明其违法所得。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0207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青市监李罚告字〔20203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当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主动上缴过期食品,减轻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8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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