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伦堡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12-01 14:1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欧伦堡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欧伦堡商贸有限公司

9112011159612699XR

——

武洋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1〕78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

罚没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罚字〔202178

当事人:天津欧伦堡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612699XR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正荣润1-904

法定代表人:武洋

2021823日,我局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延市监案移〔2021100816号),函称其在办理辖区企业北京盛晶祥瑞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一案中,涉案食品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供货方为我辖区内企业天津欧伦堡商贸有限公司

2021825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德雅家园前西侧独栋商业楼106)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及其相关标示、标牌,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前往当事人实际经营地点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正荣润1-904核查。现场查见案件线索中涉及批次(生产日期:2020116日)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样品1瓶,该瓶样品上粘贴了中文标签,但中文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均不符合GB28050的要求,且未按GB28050的要求标注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外设仓库(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辰星路151号库)内未发现案件线索中涉及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当事人现场确认了销售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且该批次(生产日期2020116日)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已全部销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武洋进行了询问调查,查看武洋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记录、修改后的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中文标签以及购买了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客户接到当事人标签整改通知后的回复、样品销毁照片和情况说明。

当事人20217月从登记住所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德雅家园前西侧独栋商业楼106迁至现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正荣润璟湾1-904,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申请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311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公司(天津轩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西班牙BODEGAS VERDUGUEZ S.L.进口了4788箱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瓶,6/箱,共28728瓶(生产日期:2020116日), 购进总金额30968.78欧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34034元,当事人支付海运费22094.29元,清关费10861.76元,关税11701.7元,增值税31945.64。上述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的中文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均不符合GB28050的要求,且未按GB28050的要求标注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上述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被当事人用于赠送亲友、展会品鉴以及破损,共计106瓶,剩余28622瓶已于2021326日全部被当事人销售,销售额357388元,平均售价12.5/瓶。当事人已于2021827日完成住所变更登记,申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并将执法人员查见的涉案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样品销毁。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715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扣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的成本费用。

本案货值金额359100元,违法所得48462.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武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对法定代表人武洋的询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费用确认表、清关费用发票、销售记录,证明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的进销货情况;

4.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的中文标签(修改后)、购买了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客户接到当事人标签整改通知后的回复、销毁样品照片和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5.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延市监案移〔2021100816号)及附件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6.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文本;

7.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

202111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1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住所)前,未到现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

当事人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住所)后,未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要求的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案发后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重新制作中文标签,通知购买了涉案批次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的客户进行更换。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住所。

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因涉案批次食品假日风景红葡萄汁含气饮料(750ml)已全部被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样品已被当事人销毁、当事人的工具、设备并不单独用于经营涉案食品,故不予没收,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462.61元;2、罚款200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住所、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462.61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21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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