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宝日用品(天津)有限公司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14 15:30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34号.pdf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CaseENTNAMEREGNOFDDBRMCPenDecNoIllegActTypePenTypePen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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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宝日用品(天津)有限公司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丝宝日用品(天津)有限公司91120111MA0722WB3C吕玉红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34号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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