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青张罚〔2020〕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慧娟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RHXH57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玉锦路10-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慧娟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云锦之家15号楼202
2019年10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慧娟餐饮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于厨房的原材料冰箱内查见:“鸡汤小馄饨”2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10点42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鸡汤小馄饨”2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9点45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蟹黄鲜肉馄饨”4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8点10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蟹黄鲜肉馄饨”2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7点56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香菇鸡肉馄饨”5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11点15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香菇鸡肉馄饨”3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10点19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香菇鸡肉馄饨”2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10点56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香菇云吞(虾仁云吞)”1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4日9点51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香菇云吞(虾仁云吞)”1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11点16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香菇云吞(虾仁云吞)”1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13点43分,保质期72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了现场情况,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所使用的原材料系由总部(廊坊妙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其中,“鸡汤小馄饨”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购入2盒,2019年11月15日购入2盒,未售出,进货价为4.4元, “蟹黄鲜肉馄饨”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购入4盒,2019年11月12日购入3盒,售出1盒,还剩6盒,进货价11元。“香菇鸡肉馄饨”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购进5盒,2019年11月13日购进5盒,2019年11月15日购进2盒,售出2盒,还剩10盒,进货价为7.15元。“香菇云吞(虾仁云吞)”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购入2盒,2019年11月5日购入2盒,售出1盒,还剩3盒,进货价为10.45元。按进货价核算货值金额186.45元,上述食品原材料未发现过期后加工销售的的情况,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解释由于疏忽导致上述食品原材料过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已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的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第的原材料送货单复印件及产品信息表,共计7页,证明当事人的索证索票情况以及过期原材料的进货情况和货值金额。
证据五.2019年11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六.2019年11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资质情况;
证据七.2019年11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配送公司(廊坊妙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配送公司资质情况。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青张罚告〔2019〕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票证,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又由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无法剥离计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此不再没收。综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加工原料:“鸡汤小馄饨”4盒;“蟹黄鲜肉馄饨”6盒;“香菇鸡肉馄饨”10盒;“香菇云吞(虾仁云吞)”3盒。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市场监管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包括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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