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 特罚〔2020〕 2 号
当事人: 天津奥派艾维航空内饰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11322213615D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源道9号C1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Christopher Jean Lucien CADOR 身份证(护照)号码: 15****607
联系电话: 180****4736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源道9号C1座
2020年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静晨、杨军对天津奥派艾维航空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林佳凤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林佳凤出示了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分别为:62757、62739)。经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投入使用的一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无相关资料)、三台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青岛海空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设备名称:储气罐,产品编号:C15-2482、C15-2764、C15-2787)、一台锅炉(制造单位: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型号为YY(Q)W-240YQ,产品编号为15084),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登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青市监)特令【2020】第2号,要求该单位于2020年3月19日前按要求对上述设备进行登记。2020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静晨、吕耸娜(编号分别为:62757、73659)到天津奥派艾维航空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核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一台锅炉未按要求进行登记仍在使用,涉嫌存在在用锅炉未按要求进行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并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场监管青)特令【2020】第8号,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台锅炉。鉴于该公司在用的锅炉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3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台锅炉进行了封存。我局执法人员刘静晨、吕耸娜组成调查小组,于2020年3月3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询问了该公司在用的一台锅炉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相关情况。进一步了解到天津奥派艾维航空内饰制造有限公司在用的该台锅炉是经安装单位瑞达南洋(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于2016年1月21日办理安装告知(告知单编号:GZ01256-201601),安装完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该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青市监)特令【2020】第2号下达的整改内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3台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一台叉车涉嫌由未有制造资质的厂家制造,已停用并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总队另案处理;该单位通过与原锅炉制造厂核实锅炉出厂资料,与天保中天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锅炉房设计合同,并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了锅炉房系统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并于2020年3月17日与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联系进行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的电话约检并积极整改,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天津奥派艾维航空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一台锅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市场监管青)特令【2020】第2号、第8号,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情况,执法人员履行了监察义务,发现了现场的实际情况。
2.上述锅炉出厂合格证等资料,证明该锅炉是合法制造生产。
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证明办案人员履行了询问告知义务。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法定代表人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020年6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特罚告〔2020 〕2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金额的,从重处罚应高于平均金额,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金额。一般处罚应按一定幅度金额的平均金额确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联系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天津奥派艾维航空内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一台锅炉。
2、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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