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立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过期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13 17:56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青武罚〔202033

当事人边立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12011119770102101X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祥和园29号楼102

 

20203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祥和园29号楼102室进行检查, 当事人正在居民楼内从事营业活动,当事人主要销售蔬菜、水果、冷冻肉和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另现场发现大量过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场所内过期食品和过期食用农产品给予扣押,现场扣押过期三元风味酸牛奶7盒,过期白玉豆腐9盒,过期鲜面13袋,过期冻肉141.9公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之前一直摆在小区楼栋门口摊卖,后来搬进了居民楼里卖,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20195月开始在居民楼从事经营活动,初期主要经营水果,后期逐渐增加蔬菜、预包装食品等品种。当事人销售模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以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促销信息,接受微信群里订货并送货上门,以及门店现场采购。当事人经营场所两间屋子不足50平米,没有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供述,营业至今获利1万元,因一直是薄利多销销售模式,利润率平均估计5%,推算营业额为20万。食用农产品占营业额8成,食品营业额占2成,即无照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其中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16万元),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4万元。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分别计算,以其获利1万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万元。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02月开始销售临期食品,临期商品是一名司机从北京送过来的,本着促销处理的原则低价出售。现场扣押的7盒三元风味酸牛奶生产日期均为202028日,保质期21天;现场扣押的9盒白玉豆腐生产日期均为2020225日,保质期7天;现场扣押的13袋鲜面中最早生产日期为2020221日,最新生产日期为2020226日,保质期4天;现场扣押的141.9公斤过期冻肉中最早生产日期为20191228日,最新生产日期为2020226日,最短保质期5天,最长保质期7天,以上商品在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超过保质期商品进价和售价分别是:三元风味酸牛奶进价4/盒,售价5/盒;白玉豆腐进价1/盒,售价1.5/盒;鲜面进价1/袋,售价1/盒;冻肉平均进价5/盒(300g),平均售价50/7,15/2盒。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因其特价销售临期商品的特色,消费者购买时一般会挑选保质期内商品,过期商品回会积攒下来,因而以现场发现过期商品经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1.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售价是按照重量定价的,根据7.5/盒(300g)计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35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多个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

4、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明当事人无照无证经营起始时间和销售临期商品起始时间。

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内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6、当事人提供的女儿残疾证明,证明当事人家庭存在的经济压力。

7、当事人提供已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无照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时间较短,危害较小;当事人知道违法后立即停业,及时办理证照,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经营状况和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存在经济压力, 综合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各个违法行为均给予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择一从重处罚,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无照无证经营食品经营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择一从重处罚,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

    综合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相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相加,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三元风味酸牛奶7盒,没收白玉豆腐9盒,没收鲜面13袋,没收冻肉141.9kg

 2、总计没收违法所得10000
    3
、总计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缴款通知书的途径给予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3 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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