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0〕34号
当事人:天津金玻化实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101195310113556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101
法定代表人:顾伟泉
身份证号码:120************556
联系电话:13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
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天津金玻化实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无水乙醇为非危险化学品。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101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7月22日,经领导签署立案审批表一份,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金玻化实验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站上售卖一款名为“无水乙醇分析纯AR500ML无水酒精64-17-5科密欧化学试剂”的产品,产品名称:无水乙醇,品牌:科密欧,含量:99.7%。当事人在该商品的详细信息里面,填写“是否危险化学品”选项选择为:“否”。
当事人所售卖的无水乙醇,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无水乙醇应该属于第三类危险化学品。当事人销售的无水乙醇销量较少,去除水电房租等经营成本,并无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顾伟泉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3. 法定代表人顾伟泉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中罚告〔2020〕3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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